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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至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椰子刀一把,並未扣案,且業經事隔四年之久,顯然 業已滅失,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
所示之刑。至未扣案之標單,已 因被告丟棄滅失,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故上開所述偽造之標單及署名,爰不併為 沒收之宣告。 三、移送併辦意旨略以部分: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召 集附表編號二至三
欄、理由欄有關聲請人甲○○之記載,均更正為聲請人黃陽 明(即甲○○)。 理 由 原決定書所載之聲請人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改名為黃陽明,有戶籍 謄本一份附卷可稽,爰就此不影響決定書本旨之事項,以裁定更正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公訴人求處無期徒刑,尚嫌過 重,並此敘明。又被告所犯殺人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 併宣告褫奪公權十年。扣案之水果刀身、刀鞘、刀柄各一支,為被告出資委託被 害人所購買,業據被告陳明在卷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三千三百五十五‧八二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甲○○○○旦喜股份有限公司(Aufred Dunhill Limited) 設英國倫敦聖詹 代 表 人 RICHARD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名梁正和)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末按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訴時止 之犯行起訴,惟查,証人古秋梅於偵查中已供稱:「乙○○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後回家,當時想只要他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靜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 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