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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 簡覆表一件在卷可按,此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所示 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 簡覆表一件在卷可按,此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 本案經檢察官丁樹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及事實欄內誤載扣案之大麻煙捲淨重0‧一六公克外, 餘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猶執上開辯詞,提起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然其於八十八
及事實欄內誤載扣案之大麻煙捲淨重0‧一六公克外, 餘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猶執上開辯詞,提起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前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然其於八十八
。 本案經檢察官丁樹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