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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 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和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孟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2號第一
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㈡違約金酌減 本件系爭借款契約未約定收取違約金最高期限,本件係企業 貸款,雖非消費性無擔保貸款,惟違約金係損害賠償性質( 民法第250 條第2 項),參照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 務 人 凃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債 務 人 吳師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葉坤榮即廣記茶行(獨資)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債 權 人 億生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癸男 債 務 人 林裕翰即丞翰冷氣空調(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債 務 人 王健安 債 務 人 謝福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 費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永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銘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林黃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吳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鄭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純秀 債 務 人 李婷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