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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 簡覆表壹件在卷,是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所受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當場扣案之賭具象棋一付、骰子三顆及賭資新台幣八千 九百五十元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當場扣案之賭具象棋一付、骰子三顆及賭資新台幣八千 九百五十元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