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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所示之刑。 三、又上開二把鐮刀雖未扣案,亦無證據足證為滅失及剪刀一把、噴燈一個、小刀一 支、螺絲起子一把、鉗子一支,為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之用,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 案之鐮刀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不符沒收之要件,自不宜諭 知沒收,併此敘明。 貳、不受理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至
所示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義聰到庭執
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結晶物一包雖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載為「安非他命」,並為被告所有,然經 本院送驗結果,並無毒品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0六 九九五三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足核,茲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物為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