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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惟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係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受此次罪行宣告之教訓後,已 足促其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惟查被告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受此 次罪行宣告之教訓後,己足促其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惟查被告翁文華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受此 次罪行宣告之教訓後,己足促其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
所示之刑。 三、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工具,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甲○ ○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以行竊為業,持附表二所示之行竊工具,
所示之刑。 三、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工具,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王教 全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教全以行竊為業,持附表二所示之行竊工具,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簡易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一張,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 有,應予宣告沒收;偽造之「張閔俊」印章一顆,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宣告沒收
第一項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陳坤成」簽 名固為署押無訛,惟被告於各文件上簽名之同時另按指印(詳如附件所示),該 指印同為代表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
第一項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陳坤成」簽 名固為署押無訛,惟被告於各文件上簽名之同時另按指印(詳如附件所示),該 指印同為代表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 錄簡覆表在卷可按,本院認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係囿 於社會一般之傳統觀念,致其男扮女裝之行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公訴人雖未就移請併辦之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間興建高氏墳墓一座部分之行為起 訴,但此部分之行為與公訴人起訴部分之行為,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公訴人另認被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公訴人雖未就移請併辦之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間興建高氏墳墓一座部分之行為起 訴,但此部分之行為與公訴人起訴部分之行為,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公訴人另認被
所示土造長槍一枝,經送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刑鑑字第八六五二五號鑑驗通知書一件 在卷足證,被告業經聲請人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考,因年輕識淺,致罹 本件犯行,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停止戒治期間,均能遵期報到接受採尿檢 驗,並均未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 其刑為當,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乙○○係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花旗仁愛安養山莊」(下稱仁愛安養山 莊)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進住其安養山莊之莊民於死亡或解約時, 應將保證金退還,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 所有供其行竊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