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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鍾 堯 航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及 編號一所示之申請書一紙,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偽造申請書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含偽造之署押一枚),又前開白色、黃 色及紅色申請書上客戶親簽欄內偽
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 儆。又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七公克),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被告吸食 過殘留有海洛因之香煙煙頭二支,內含不可分離之海洛因,係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戊○○ 甲○○ 丁○○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己○○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一號過失致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並未 扣案,惟無證據證明係為專供施用安非他命之器具,為免將來沒收執行困難,爰 不另諭知宣告沒收。 三、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於住台南縣西港鄉港東村十六鄰八份四二號住處施用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