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甲○○汽車駕駛執 照上變造之「乙○○」相片一張,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鍾文昌汽車駕駛執 照上變造之「鍾勝昌」相片一張,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文福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偽造乙○○名義之臺灣企銀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印鑑卡及存 款憑條等私文書均已交付臺灣企銀留存,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固毋庸沒收,惟其 上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乙○○署名計六枚,既未滅失,仍應依刑法
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偽造彭新華名義之臺灣企銀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印鑑卡及存 款憑條等私文書均已交付臺灣企銀留存,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固毋庸沒收,惟其 上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彭新華署名計六枚,既未滅失,仍應依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