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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 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五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鳳珠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詳如 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文 甲○○無罪。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