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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5日17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林郁欽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陳乃慈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林福來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陳鴻杰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國瑞律師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上訴人 陳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鄭煌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顯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40號 原 告 劉振利 劉和翕 劉國欽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振文 原 告 劉翠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吳宏偉 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被 告 鄧淑婷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訴訟代 理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吳玉芳 王紹聰 邱王齡加 王櫻鶯
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瑛瑛 被 告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
所示金額,並依上開說明,應加給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債 務 人 潘旻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債 權 人 黃麗真 債 務 人 吳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胡怡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參拾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參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宓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榮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