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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400元,及如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紹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738元,及如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凱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386元,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彥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185元,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彥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436元,及如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湯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190元,及如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康庭環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諾凌 債 務 人 黃淑郁即格拉斯行館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5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8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
及下列第二 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2人應分別就各自之傷害侵權行為,對原告負賠償責任 ,而非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⒈查,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00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許秀春 被 告 陳家珩 訴訟代理人 祁莉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