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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第一項所 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 屆期提示後仍有票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84萬400元未獲清 償,爰依法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 三、抗告意旨略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977號 原 告 李毓榮 被 告 梁波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 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13號 原 告 劉建志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胡琬英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萬9,329元(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 告 謝易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741號 原 告 梁鉅偉 被 告 A . M. Z 亞馬勁線上購物(購金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銓 訴訟代理人 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