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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俊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林育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聚元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東寅 代 理 人 黃進祥律師、黃建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張俊忠 上列聲請人因旭海水族寵物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2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張俊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旭展水族寵物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0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1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所示之 其他應補正事項,以釐清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 三、如主文所示補正事項如逾期未全數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