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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所示等語。 三、經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資料、 離婚協議書、DNA鑑定報告。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 醫學技術進步,DNA鑑定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可認聲請 人主張其非生母自相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 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一、聲請迴避。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 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一、聲請迴避。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劉鳯玲 被 告 劉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梁文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洪東晴 被 告 蔡宗弟 陳奕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格鹿中正會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吳秉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上揚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林上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上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蘇月桃 被 告 徐森熒 上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 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張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