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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漢威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70號 原 告 劉宇庭 被 告 吳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以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74號 原 告 王培玲 被 告 楊育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以1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86號 原 告 曾譯萱 被 告 朱彥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以112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93號 原 告 莊琬淑 被 告 陳明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何致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林國章 債 務 人 梁生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曹齡方 債 務 人 黃賜侍 黃和東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鄭雅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馬秀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參佰貳拾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衛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玖佰玖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伍佰捌拾肆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蘇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