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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9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
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9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款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核原告所提證物與其 主張相符,自堪信屬實。從而原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9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