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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債權明 細查報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貳萬捌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肆萬零玖佰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壹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代償卡申請書、代償卡約定條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帳 單等件為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等件為證,核與其 所述情節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陸萬零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