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1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 用貸款約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 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 來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關係 戶科目餘額查詢、債權額計算式、臺灣新北地方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信用卡申請書上的簽名是被告自己簽的,對於帳 務明細沒有意見。被告之前就有精神疾病,現因跌倒大腦受 創住在護理之家,名下沒有財產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關係戶科目餘額查詢、債權額計算 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等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關係 戶科目餘額查詢、債權額計算式、本院民事庭函
第1 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05號 原 告 林秋珍 被 告 王秀鳳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79 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
第1、2項 所示,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小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關係 戶科目餘額查詢等資料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債權讓與證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鄭楷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 帳
第1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 積欠原告如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 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李明勳 被 告 陳儷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第1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 尚積欠原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影本為證,而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等資料為憑。而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等資料為憑。而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