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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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陸萬零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叁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或變賣前,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零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擔 保,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擔 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肆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市神明會公業保儀公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應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