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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79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浚翔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二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詹素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78號 聲 請 人 乙○○ 之2 相 對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82號 聲 請 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