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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
第一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件為證, 被告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自堪信原告前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一項所示本 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壹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零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叁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零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