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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9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 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 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9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拾捌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貳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9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9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參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9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