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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9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9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柒萬玖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9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9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零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9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6年 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4月5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9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伍仟零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柒萬零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零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