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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第2 項所示。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所示金額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6年度存字 第34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雙方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簡易庭以96年度板簡字第3128號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處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太尹電化商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 伍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暫時性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呈堡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登陽、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己○○ 被 告 立昌有限公司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鄭啟堂即祭祀公業鄭必陶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所示不符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