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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 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6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志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及(一)新臺 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貳仟零柒元部分,自民國96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及依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捌拾玖元,及(一)新臺幣 捌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3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七 四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