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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9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伍萬零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柒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萬零陸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叁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劉仁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 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 2.5025%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零貳元為 原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929%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