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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伍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 息,以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零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叁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玖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