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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元亨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5年度存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柯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92
所示金額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7 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 提出提存書、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印 鑑證明、和解書等件為證。經本院調取前開卷證審核結果無
所示債票為擔保物,並以 本院95年度存字第99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債票 即將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 語。經核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83號裁定係准聲請人以新臺 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昊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唐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 被 告 丙○○ 2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第二項關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伍『佰』 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台幣 貳佰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