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債權明 細查報表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自堪信
第1項所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借款暨約定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
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 易明細、繳款歷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帳務彙總資料、客戶消費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 述情節相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消費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易貸金申請書、約定書、債務 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亦 即被告確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電腦消費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 堪信為真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黃錦芳 被 告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 真實,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肆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參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