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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四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零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