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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捌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零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貳萬零伍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柒萬肆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零陸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