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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三)對被告答辯之陳述:如被告所言其不同意原告使用系爭騎 樓,原告即不能使用,則原告不同意被告使用,被告居然 能使用,原告主張返還豈有權利濫用。又權利的期間不行 使,可能會因時效的規定而消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依票 據法第十二條規定,本票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 票據上之效力,本件本票雖記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甲○○○○○○ 1 1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甲○○ 號7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乙○○(民國37年3月26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竹塘鄉○○村○ ○路○段大崙巷41號)於民國9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乙○○(民國17年09月1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伸港鄉○○村○ ○路15號)於民國96年8月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