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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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第1 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債 務 人 蕭珍芳 債 務 人 蔡明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壹仟捌佰零 叁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王鵬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柒拾叁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9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吳富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壹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97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陳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賴秋如 債 務 人 羅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曾育群 債 務 人 潘茂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孫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洪英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 及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李俊雄 債 務 人 阮國孝 債 務 人 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2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余懿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自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22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陳賢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黃佳賢 債 務 人 徐春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如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3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債 務 人 蘇彩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32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代 理 人 江友仲 債 務 人 黃瓊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尤羿 債 務 人 劉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