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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第一項所示範圍內,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本票並無利率之記載,聲請 人請求之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第一項所示範圍內,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本票並無利率之記載,聲請 人請求之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第一項所示範圍內,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本票並無利率之記載,聲請 人請求之利息,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第1 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等語。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午○○○ 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12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488號 債 權 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 6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