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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貳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陸仟柒佰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壹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零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陸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參仟零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零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拾壹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伍仟零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 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壹萬捌仟貳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參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