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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玖佰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玖佰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肆仟肆佰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貳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參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貳萬參仟零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中之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伍元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壹仟貳佰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伍萬參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陸萬陸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