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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59號 原 告 林欣諭 訴訟代理人 林羣雄 被 告 簡秋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16號、113年度簡 字第265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8號 原 告 夏琍琍 被 告 張正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9號 原 告 黃意涵 被 告 黃心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92號 原 告 詹進通 被 告 陳品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附民字第89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96號 原 告 鄭凱丞 被 告 黃士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6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貞馨 被 告 陳順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6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洪松毅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楊雅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95號、113年度交 簡字第163
第1 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 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施用本案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本院審酌該物未經 扣案,且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現仍存在而尚未滅失,又非屬 違禁物,客觀價值不高,於日常生活中隨手可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白色晶體31包,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除更正或補充下列部分外,其餘均與起訴 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1、2): ㈠如附件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2面」均更正為「1面 」。
」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證據,除更正或補充下列部分外,其餘均與起訴 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1、2): ㈠如附件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2面」均更正為「1面 」。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詐得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款項30,000元,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未經扣案且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簡秋娥所犯上 開2罪,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 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明孝 被 告 陳雲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方柏仁 被 告 黃士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