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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87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及2樓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2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第1 項所 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雙方達成和解,且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 擔保金,為此請求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 裁全字第3548號民事裁
第1 項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89年度存 字第30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業已撤銷,蒙鈞院賜准撤銷裁定並確定在案(95年 度全聲字第30號),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
第1 項所示之提存金後,聲請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調解成立, 且於調解筆錄中載明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 存之擔保金,為此爰依法請求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 本院
第1 項所示之擔保物(鈞院96年度存字第2075號提 存書),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 與聲請人間之債務業已和解,聲請人亦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 押執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爰聲請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第1 項 所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 因聲請人亦已撤回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3741號假扣押強制執 行部分,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向本院聲請催告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親字第113號 原 告 甲○○ 原名李靜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 被 告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