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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查被告所詐得之款項450元,核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 實際賠償或發還告訴人,已如上所述,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
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在培、李清友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無前科,且告訴 人范傳紘只受有輕傷,請依刑法第74條,給予被告緩刑之 機會等語。然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未坦承犯行,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論罪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284 條前段、第62條前段、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913號),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