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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 編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陸萬伍仟零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暨其中新台 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 為原告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叁拾肆萬捌仟捌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拾叁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捌萬陸仟零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 捌萬零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