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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玖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原名:王一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原名:廖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叁仟叁佰伍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原名:陳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萬叁仟伍佰玖拾玖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61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原名:洪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及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簽發之
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