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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修旗 楊家瀧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6 日言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
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柏誠語文短期補習班即陳嵐萍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 應徵第一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甲○○、戊○○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奇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263 號 抗 告 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 第10263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81號 聲 請 人 鼎賀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68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