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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禾揚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梁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甲○○ 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騰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新埔鎮公所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 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辰○○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原 告 癸○○ 原 告 丁○○ 原 告 子○○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1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