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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九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叁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71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北簡字第5710號給付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 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439號 債 權 人 乙○○ 寄台北縣新莊市○○路○段278號1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7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8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