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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三、沒收之諭知: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雅歌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知悉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 ,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使用,且現行金融交易機制便利, 金融機構及自動櫃員機廣為設置,並得
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丁○○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 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 使用
所示,以資懲儆。 查被告蔡信吉、何柏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7至19頁),審酌被告蔡信吉、何柏霖係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其等犯後終能坦
所示之刑。此外,本案無其 他證據證明被告2人實際獲有利益,均無從沒收犯罪所得,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所 侵害之法益、犯罪態樣、手段均相同,犯罪時間甚近等情, 以判斷其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 應人格特性,暨權衡上開罪名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而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 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乙○○犯附表三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三、葉仁傑犯附表三編號1至
所示。 伍、沒收部分 被告雖陳稱其於112年6月16日、17日各獲得1萬1,000元、3, 000元之報酬等節,然而被告業與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被 害人、告訴人成立和解、調解,如前所述,尚須依約支付被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雅歌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知悉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 ,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使用,且現行金融交易機制便利, 金融機構及自動櫃員機廣為設置,並得
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戊○○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 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 使用
所示之低度刑。另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主要侵害法益類型 與程度,仍係以遂行加重詐欺取財為主要目的,而所量處之 宣告刑,應已足生刑罰之儆戒作用,認不予併科輕罪即一般 洗錢罪之罰金刑,已足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
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此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跟對方原本 有約定報酬,但我完全沒有獲得報酬等節(本院卷第33頁), 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實獲有利益,故無從沒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共獲得報酬1萬元,足見被告確 實獲有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就全部報酬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
所示之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㈠被告稱本案獲得5,000元之酬勞等語明確,並有被告之手機金 融帳戶交易明細擷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 明細表在卷可參(偵字第4
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丁○○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 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 使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第1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附表三編號1-B-11至1-B-1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均供本 案使用,業據同案被告B○○、癸○○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1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所諭知刑罰下限之框架功能,方能充足 評價想像競合犯之犯行,法院自有宣告科予罰金刑之義務, 尚不因其非屬從一重處斷之罪名,即可異其處理,是於量刑 時,就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其法定刑中之罰金刑部分應
。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