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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壹個月當月新臺幣壹佰伍拾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台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柒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玖仟捌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 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伍仟柒佰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柒仟捌佰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