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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戊○○ 號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被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乙○○ 28弄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甲○○(民國19年05月26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彰化縣員林鎮○○里○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彰化縣大村鄉大義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666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之債權業已受清償,並撤回假扣押 執行之聲請,且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本 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54號假扣押裁定影本、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八十萬五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八千八百十九元。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其餘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73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75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莊沛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