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所犯之幫助一般洗 錢罪,其法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無從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但因本院所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 刑6
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有獲取新臺幣2,000元之報酬乙節,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卷第34頁), 為被告犯本案之犯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 衡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認為宜於 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在執行時始定應執行刑,故本院 爰不定應執行刑。 ㈩就犯罪
所示,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一)洗錢行為之標的: 告訴人2人遭詐取之款項,係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 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該等 款項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
第1項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固然有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 屬於想像競合之輕罪,但是在「具體科刑」即形成宣告刑方 面,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陳建仁 被 告 葉子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陳彥慈 被 告 張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林玉琴 被 告 陳忠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3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賴致騰 被 告 何志仁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葉永新 被 告 陳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郭銘豪 住○○市○區○○路000號26樓之9 被 告 廖友慈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幸敏、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林佳裕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