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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伍仟元及其中參拾參萬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參拾肆萬伍 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零參伍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玖拾捌元,及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宗禮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