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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畇瑋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415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玖佰柒拾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 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所示,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灣羅伯特博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玖仟零貳拾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家開發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貳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宸霖開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05號 債 權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911號 債 權 人 乙○○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99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0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